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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谎称“内部价”,半年骗七人
  发布时间:2026-07-06 10:41:33 打印 字号: | |

“内部渠道,价格便宜”

销售离职了

你却还当他“自己人”?

所谓的渠道货,保不齐是诈骗



案情简介


魏某某原系某电子科技公司员工,从事投影仪销售工作,2023年8月至2024年4月期间,魏某某利用离职前积攒的客源,谎称拥有特殊进货渠道,可低价采购投影仪及缺货机型,骗得被害人华某等7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59000余元,所得款项均用于偿还债务等个人用途。

未收到货物的被害人发觉被欺骗随即报警,不久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责令魏某某退赔相关被害人。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职员工利用原职业身份实施诈骗”的案件,魏某某的大部分诈骗行为发生在其离职之后。许多消费者基于之前交易建立的信任,误以为魏某某仍在原公司任职,便轻信其“有内部渠道”“能拿低价”等说辞。这种“离职不脱钩”的诈骗手法在电子产品、代购、票务等领域较为常见。任何“熟人”“前员工”身份都不等于官方授权,涉及转账交易务必核实对方当前身份和资质。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遇到熟人、前员工以"内部渠道""低价资源"为由邀约交易时,务必核实对方是否具备当前的在职身份与公司授权,不要仅凭既往交易的信任而轻信转账。付款时应优先选择公司对公账户,如需转账至个人账户,须谨慎对待。同时,务必留存好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发现被骗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私下协商了事,以免贻误追赃时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供稿:邵新云

编辑:孔玉婷

审核:王潇

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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