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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个“打工人”,怎么也犯罪?

  发布时间:2026-06-29 09:34:07 打印 字号: | |

受邀加入朋友的公司任职

勤勤恳恳、兢兢业业

他真的只是“纯纯打工人”?



朋友邀请他“一起发财”

阿某在服刑时认识了狱友肖某。出狱后,肖某联系阿某,称自己开了一家酒店投资公司,开展旅游生意,邀请阿某到自己的公司工作。肖某向阿某介绍公司时显得“实力雄厚”,他和合伙人已在多地开设10余家分公司,日常业务为招揽客户参与投资景区附近旅游酒店业务,客户可以获得免费旅游和投资分红。无锡分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现在需要一个财务经理去管理财务、后勤工作。

阿某被肖某委派到无锡分公司担任财务经理,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及后勤保障,月薪3万元。


他好像是“公司负责人”

阿某对工作十分“勤勉”。无锡分公司多次“搬家”,均由阿某负责落实新的办公地点。无锡分公司另有两个壳主体开展业务,均由阿某以自己或他人名义注册。阿某提供了多个本人银行账户供公司收取投资款。无锡分公司业务员的手机卡均由阿某统一办理,业务主管空缺时,阿某还负责管理业务人员。

投资合同、款项收发均由阿某负责,公司组织客户免费旅游期间,阿某偶尔也会上台“讲课”,向客户宣传介绍公司投资返利项目。很多客户都以为阿某是无锡分公司的“负责人”。


“发财梦”破,损失惨重,锒铛入狱

2022年12月至2023年9月,无锡分公司打着“酒店投资”“旅游线路”的幌子,通过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年化收益20%—40%,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1240万元。2023年9月,无锡分公司资金链断裂,阿某随即离职。

实际上,无锡分公司以及肖某的所有公司从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酒店投资”全靠“租”,公司实力全靠“吹”。无锡分公司涉及集资参与人277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

锡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明知他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财务、后勤实质性帮助并获利,已形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阿某并非集资方案的设计者或主要推介人,系从犯。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在责任范围内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我只是打工的”不能当然免责。求职者、打工人进入投资理财、咨询、旅行社等业务公司应聘财务、行政、业务岗时,务必核实公司是否持有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的融资业务许可。若明知公司承诺保本高息向社会吸资,仍提供账户、收付款、协助宣传或办理壳公司,可能构成非法集资共犯。一如本案中的被告人阿某,虽然仅是“帮忙管账、跑腿办照、提供账户”,但明知公司无金融资质从事非法集资仍积极参与并获利,同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须对参与期间的犯罪数额承担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予保护,损失自行承担。发行方无金融牌照、承诺远超银行理财的“保本+高息”、以旅游、康养、酒店、农业等项目为名,均为非法集资高危信号。投资者、消费者务必坚持不贪高息、不盲从,“五看五问”守好“钱袋子”,护住“幸福家”:

一看证照:企业向社会募集资金必须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无金融牌照一律涉嫌非法集资。


二看宣传:正规金融产品均会提示风险,“保本保息、零风险、高回报”只讲收益不讲风险的,高度警惕非法集资。


三看项目:资金投向应当真实透明,“酒店返利、旅游众筹、养老公寓”等好听但看不见的项目,留心是非法集资。


四看对象:亲友之间私下借贷一般不构成非法集资,但公开面向社会不特定的陌生人募资,非法集资风险极高。


五看热度:大量夸大宣传、频繁开推介会、送礼品拉人头,这类“热闹”往往是非法集资的伪装。




一问自己:能不能接受这笔钱亏掉?如果答案是“不能”,就不要投。


二问家人:大额投资一定要征求配偶、子女、父母意见,避免一时冲动被骗。


三问银行:遇到拿不准的投资项目,可向银行客户经理或正规金融机构咨询。


四问官方: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查询企业资质和产品备案情况。


五问常识:当前正规理财年化收益普遍在3%-5%,年化收益20%甚至40%的项目,为什么还要向陌生人借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供稿:王帅篪

编辑:黄洁丹

审核:王潇

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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