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坑洼藏着大风险
村内道路养护缺位致人受伤
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
看看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某日,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妻子李某运送板材。途经某村内部道路时,因路面多处破损坑陷,张某闪避不及,车辆陷入坑洼后发生侧翻,导致李某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与该路段所属村委会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路段为村内部道路,存在多处破损坑洼,村委会作为管理主体,未及时履行养护、修缮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人张某途经坑洼路面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且车辆超载载货,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电动三轮车禁止违规搭载人员仍乘坐,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10%的责任,其余责任由张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村委会承担30%的次要责任,即村委会实际承担27%(30%*90%)的赔偿责任,向李某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法官提醒

道路的日常维护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出行安全。村委会等道路管理主体,对辖区内的道路负有法定的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对破损路段应及时修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应设置警示标识,从源头防范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及乘客,驾车出行时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载、违规载人等违法行为,行经路况不佳的路段时,务必谨慎观察、减速慢行,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建立规则意识,以防发生事故,导致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供稿:李亦盛
编辑:黄洁丹
审核:王 潇
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