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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不能“自助”取水,得“办证”

  发布时间:2026-03-23 09:32:42 打印 字号: | |

3月22日是“世界水日”

3月22日至28日是“中国水周”

无锡河网密布、湖荡纵横

“江南水乡”名副其实

更要守护好河湖安澜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水利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架设5个取水口、4台取水水泵,从工地附近河道抽取河水使用。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4月起持续违规取水,取水能力达47立方米/小时。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除要求补缴水费外,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没有缴纳罚款,水利局发出催告书,要求其主动履行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义务。

因该公司仍未履行缴纳义务,水利局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及加处罚款3万元,合计6万元。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公司已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

河道水源是公共资源,擅自摄取用于生产建设,无节制、无计量、无监管,极易造成水资源浪费,水体流量持续减少将削弱水域自净能力,水生态陷入恶性循环还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周边居民用水和生活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因此,“偷水”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

无锡依水而生、缘水而兴、因水而美,大家要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共同守护家乡的湖、荡、河、浜、港、塘……守护“江南水乡”人水相融的别样景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供稿:姜梦瑶

编辑:黄洁丹

审核:王  潇

图片来源:锡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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