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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欠债,担任监事的股东配偶是否须共同还债?

  发布时间:2026-03-02 09:36:10 打印 字号: | |



老李是一家制罐公司的唯一股东,他的妻子张女士在公司担任监事一职。2024年,老李的公司向王小力经营的包装公司采购了一批月饼盒,经年底对账,确认还欠货款25.5万元。后因老李的制罐公司迟迟未付清尾款,王小力将制罐公司、老李以及张女士一同告上法庭。

王小力认为,制罐公司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老李应当与制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张女士既是公司监事、又是老李的妻子,于公于私,这笔钱张女士都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本案是因买卖合同引发的债务纠纷,根据双方通过微信确认的《对账确认函》及转账记录,足以认定制罐公司结欠包装公司货款25.5万元的事实,制罐公司依法应予偿还。唯一股东老李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作为监事和股东配偶,是否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核心在于“共债共签”或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张女士虽担任公司监事,但该职务属于公司内部监督角色,并非公司经营事务的直接决策者。原告王小力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女士实际参与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或案涉债务系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形成,或这笔款项确实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仅凭其监事身份和配偶关系,不能推定张女士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老李的公司支付欠款,老李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像本案这样的“夫妻店”或家族企业,在公司经营中容易发生家庭身份与公司职务身份边界不清的情况,给责任承担造成一定困扰。对此,有两点需要注意:

其一,公司职务不等于责任连带监事依法履行的是监督职责,而非直接参与经营,其个人财产并不自然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债权人主张配偶承担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而非仅依靠其职务身份进行推测。

其二,对于用人单位,应明确公司治理结构中各角色的权责边界,避免因家族化经营导致角色混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债权人在与此类企业进行交易时,如希望股东配偶共同承担责任,应在交易时要求其共同签字确认,提前固定证据,而非事后追责。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尤其是单一股东的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股东个人账户,避免资金往来混乱。否则一旦涉诉,股东将极可能因无法举证财产独立而面临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严重后果。



法官提醒

实践中,夫妻一方是一人公司的股东,另一方任该公司监事的情况较为常见。但不能仅因为夫妻另一方系该公司监事直接认定其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监事职务本身不构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债权人主张股东配偶担责,需举证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供稿人:刘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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