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装饰公司欠付某木材公司货款70万元。审理过程中,法院保全冻结了装饰公司在第三人某代工公司处的到期债权10万元。法院判决后,装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代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却对法院耍起了“无赖”,拒不支付该笔到期债权。他一会儿表示该款项有争议,不能支付,一会儿又表示该款项早已付清,不用再付,陈述前后矛盾。执行法官指出陈某“撒谎”,并作出训诫。
陈某担心承担法律责任,吐露了实情。装饰公司老板王某曾找上陈某,让他不要配合法院执行,并妄图让代工公司私下支付款项。考虑到以后还要和王某继续做生意,陈某就向法院作了虚假陈述。知道款项还在陈某手里,法官也松了一口气:“还好你没有擅自支付,不然还要承担追回的责任,如果无法追回,还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这才恍然大悟,主动具结悔过,配合将款项支付到法院。
法院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对装饰公司老板王某司法拘留。装饰公司与木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目前正按期履行中。

法官说法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十一条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供稿人:贺豪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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