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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业主不能“炒”物业公司

  发布时间:2026-01-05 12:30: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与某小区房屋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某入住小区后,长期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表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未达到其预期中的物业服务水平,更未达到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王某认为,与其整天纠结在物业服务质量和被催讨物业费的琐事中,不如不再要求物业公司为自己提供物业服务。于是,王某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其与物业公司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按一定比例退还已经支付的物业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已就案涉小区物业服务项目签订了前期物业合同,该合同约束的对象为物业公司和全体小区业主,单个业主并非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主体,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业主如要解除物业合同,应由小区业主依据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即可行使解除权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的履行具有持续性、动态性等特征,因此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单个业主无法排除物业合同的适用。

当然,虽然单个业主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但业主维护自身权益也存在多种救济途径。业主在发现服务存在瑕疵时,首先可以通过书面、录音等有效方式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并注意固定相关证据。若沟通后问题未获解决,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督促整改。此外,业主亦可向属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寻求救济。




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供稿人:孙玉龙

图片素材来源于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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