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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先行支付的交通事故医疗费,需退还

  发布时间:2025-12-08 10:04: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何某驾驶货车与骑电动车的凌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凌某受伤,凌某送医治疗后医疗费总额为11370.22元。凌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中,法官在核对凌某医疗费发票时,注意到一个细节:凌某的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了其中的780.8元。这笔钱不该由医保基金承担。法官随即向凌某释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人负担的,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医保可以先行支付,但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也就是说,凌某的医疗费不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780.8元应当退还。后凌某自行将费用返还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内。


法院裁判

本案医疗费中780.8元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该笔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赔偿,不应通过医保基金报销,现凌某已自行将医保垫付费用退还,法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赔偿凌某包含医疗费11370.22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3万余元。


法官说法

医疗保险是为参保人患病就医、购买药品提供经济保障,减轻个人医疗负担的基本社会保障。医保基金是所有参保人共同的生命健康“安全线”、“救命钱”。


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对受害方因事故产生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责任方购买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理赔,不足部分由责任方承担。

医疗保险并无分散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责任的功能,不为交通事故“兜底”。医保基金先行支付交通事故医疗费属于“临时救助”受害方,交通事故责任方仍应为自身行为“买单”,“最终负担”受害方的治疗费用。人民法院遇到此类情况时,会提醒原告自行退还医保垫付款项,再由被告、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付;或追加医保经办机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被告或保险公司直接向医保基金赔付,既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守住人民群众的“保命钱”。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供稿人:刘群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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