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上叠围栏挡住下叠后门,共用院子的边界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5-12-01 10:22:08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小袁是某小区的上叠业主,楼栋正门外有一块共有的绿化院落。入住后,小袁在院子里开挖、建造隔断地梁,又安装了围栏。同一栋楼下叠的业主阿北入住后不乐意了,院落中间的围栏会让小袁无法从一楼前门回家。阿北要求小袁停止施工。小袁不听劝阻,还在后门处安装了铁艺围栏,将阿北的后门圈住,导致阿北也无法正常从后门进入房屋。



阿北认为,小袁安装围栏和隔断地梁的行为侵犯了自己对后门的专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电梯的使用权。阿北、物业与小袁协调多次无果,阿北就自己拆除了小袁的围栏和隔断地梁。

小袁发现后立即诉至法院,要求阿北恢复原状、赔偿隔断地梁及围栏受损损失。



法院裁判

本案中,小袁提供了购房时开发商出具的该小区房屋的院落面积图,图纸虽标注了小区各栋房屋的位置及配套院落面积,但因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院落的归属,且小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院落属于其专有部分,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明确了案涉院落并不属于小袁专有而是业主的共用院落,小袁在使用共有部分时不应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利益。

从案件事实来看,小袁在共用院落设置围挡影响了阿北的通行,侵犯了阿北的通行权,亦侵犯了阿北对该院落的共用权。在劝阻不成、物业协调不了的情况下,阿北对围挡等进行拆除,属于自救行为,具有正当性。最终法院驳回小袁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作为相邻产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拥有一个美丽的院落,打造一个舒适闲逸的生态空间,是不少业主的栖居梦想。许多开发商也投其所好,打出“附送院落”的广告。但是,附送的院落很可能并不独属于某一户。在此提醒广大购房人,购房前务必确认院落产权问题,确保房产证上的户型图包含院落。若院落无产权,开发商承诺赠送的院落多为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化用地。对于开发商的此类承诺要保存好证据或写入购房合同,这些都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供稿人:沈 静

图片素材来源于豆包AI生成



 

责任编辑:锡山法院
友情链接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8号

邮编:214101

电话:0510-88225801(立案)

0510-88700165(纪检监察)

传真:0510-88708691

法院邮箱:wxxsf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