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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岗仍在原岗位上班打卡,可视为旷工吗?

  发布时间:2025-10-13 11:55:1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小张是A市某公司的门店店长,负责销售产品,已经干了四年多的时间。某天,小张收到公司调整岗位的函,通知他公司已将他调至A市的另一家门店担任店长,调动后基本薪资不变。

小张不乐意了,他认为两家门店的销售量差异很大,公司的调岗行为属于变相降薪,甚至怀疑公司是在逼迫他离职。小张向公司表示拒绝调岗后,继续在原岗位上班打卡。

一个多月后,小张接到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他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到岗报到,并连续旷工超过三天,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告知工会后,决定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小张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小张要求公司支付扣减的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用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工资与绩效等内容做详细约定。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将劳动合同内容向对方详细阐明,以免出现双方理解存在分歧的情况。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A市,即双方已经就未来预期可能发生的工作地点变化达成了一致意见,公司调岗的行为,属于公司对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行使。变动前后小张的岗位一致,基本薪酬不变,公司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张所称调岗后工资待遇下降缺乏事实依据,公司的调岗具有合理性。在用人单位合法合理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司纪律,工作纪律是为了保证正常工作秩序、维持必须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


广大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仔细审阅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岗位职责及薪资条款。若用人单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进行合理调岗,劳动者应服从安排,按时到新岗位报到。拒不配合而滞留原岗位的,可能被认定为旷工,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如遇违法调岗或对调岗有异议,应理性沟通并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盲目对抗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供稿人:邓方媛、周小丁

图片素材来源于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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