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9千多元重复到账,多转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发布时间:2025-09-02 10:07:24 打印 字号: | |

因为系统故障

甲公司重复打给杨某一笔钱

杨某却拒绝归还

这场纠纷将如何解决?


►►►

案情介绍

甲公司具有银行卡收单支付业务资质,主要业务为POS机收单,即由甲公司为消费者和商户交易提供扣款转款等结算服务。

2023年,甲公司向杨某名下的银行卡结算了9246.99元。然而第二年,甲公司因系统故障又将9246.99元重复汇到杨某的银行卡上。之后,发现结算有误的甲公司向杨某多次催要未果,只能向法院起诉。




►►►

裁判说理

法律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作为原告,对因自身系统故障向杨某重复支付9246.99元这一事实进行了充分举证,该款项可以认定为不当得利。最终,法院判决杨某向甲公司返还9246.99元。




►►►

法官提醒

现实中,不当得利是不少当事人认为的“万金油”案由:一切说不清道不明的情况,只要我给了你钱,大家依据不足,我就以不当得利为由要你返还——这是大家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没有法律根据”的误解。常见的不当得利情形,有订婚时交付聘礼但此后解除婚约,本该出售的甲方的货物但误交付给乙方,别人家的宠物跑到了自己家里等等,而本案正属于不当得利的“标准模板”。





 法条链接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数字时代的操作便捷背后

是责任与规则的对等

当“馅饼”意外降临

不当得利便如一把尺

衡量着财产流转中的得与失





供稿人:于潇慧

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锡山法院
友情链接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8号

邮编:214101

电话:0510-88225801(立案)

0510-88700165(纪检监察)

传真:0510-88708691

法院邮箱:wxxsf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