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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园“水车”暗藏隐患,儿童受伤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25-08-11 10:36: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24年的一天,10岁的小莉跟着妈妈到乐园游玩,同在乐园内的刘某也带着女儿小美游玩乐园的水车项目。游玩过程中,小莉因为追赶母亲发生了意外——小莉在刘某身后跑过时,刘某正操作着“水车”,双方反应不及,小莉被“水车”砸伤头部。

事发后,小莉被送往医院救治,前后花费了一万多元医疗费,事故还在造成小莉面部留下多处瘢痕。不久,小莉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两万多元,乐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操作游乐设施砸伤小莉,但事发时刘某正常操作游乐设施,小莉从刘某身后跑过刘某也无法预判,小莉受伤后,刘某第一时间帮助小莉找到家长,没有延误救治,因此刘某对小莉的损害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乐园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乐园作为经营者,没有在水车项目周边设立有效隔离设施杜绝水车项目与其他游客相遇的可能性,导致水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乐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小莉的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以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事发时,小莉年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水车项目、设施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了解,但小莉在追赶母亲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周边安全的路径通行,且事发时监护人不在身边,对小莉缺乏监护,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乐园对小莉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由小莉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


法官评析


暑假中,不少家长带着孩子去游乐园游玩,但游玩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在此提醒广大游乐园的经营者,游乐园作为面向不特定群体的经营性场所,其安全管理义务应贯穿设施设计、运营维护、风险防控全流程。经营者应对可能存在跨区域活动风险的设施设置醒目警示标识,采用物理隔离等主动防护措施,构建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家长在积极履行看护义务的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也需注重双向互动,一方面要培养孩子识别危险信号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引导其建立求助意识,帮助未成年人掌握避险技能。

未成年人无论因何原因受到伤害,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各方协力关注安全保障,才能让欢乐背后不留隐患。



 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人:刘蕴瑶

图片素材来源于豆包AI生成


 

责任编辑: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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