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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维磊,正!

  发布时间:2025-03-10 10:32:26 打印 字号: | |

锡山法院干警包维磊

收到当事人手书藏头诗

称赞包维磊“正”



 案件缘起 

2024年的一天,范女士的父亲牵着家中宠物狗“小柴”下楼遛弯,遇到了还在上小学的小顾也带着家里的“小园”下楼。虽然大家都牵了狗绳,但两只小狗在相遇后还是发生意外:就在小柴与小园擦肩而过的瞬间,小园突然转身扑倒小柴,小顾拉扯不及,小柴后腿被踩踏、当场就不能动弹了。范老爹当时没有意识到小柴伤情严重,把小柴带回了家。然而,小柴直到下午都无法站立,小柴的主人范女士这才重视起来,将小柴送医救治并报警处理。辗转三家宠物医院检查治疗,小柴被确诊椎间盘受伤导致后肢瘫痪,无法完全恢复。范女士将小顾和他的法定代理人都诉至法院,追索小柴各项治疗费用总计1万3千多元。


小顾一方当庭否认两只小狗发生“接触”,但民警处警时,小顾早已承认两只小狗“干仗”。因此法院认为,可以认定“小柴”的伤情是小顾家的狗扑咬导致。关于双方争议的小顾一方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小顾违反了《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携犬外出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等规定,认定小顾一方对小柴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范女士的诉请。

“小毛孩”承载着主人深厚的感情,这使得主人在涉宠物纠纷中,陷入感性与理性的“撕扯”,小案往往变成“大事”。面对范女士和小顾一方的矛盾,法官助理包维磊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与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小顾一方在判决后,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包维磊也收到了范女士送来的锦旗。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如何判断双方有无过错,养狗当地的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依据。比如本案中,小顾作为未成年人外出遛狗,就违反了《无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携犬外出或者乘坐电梯的,应当对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怀抱、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所以,养宠先学法,安全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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