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与法

进小区被门挤了,谁为失控门禁“买单”?

  发布时间:2025-01-13 10:34:5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一天晚上,冯某搭乘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回家。在通小区入口门禁时,闸门突然关闭,冯某闪躲不及,因为惯性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小区入口门禁即使无人通过也不会自动关闭,一直处于敞开状态,但是却在冯某乘电动车通过时突然关闭,这才导致了冯某受伤。事发后,冯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于是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物业公司告诉冯某,物业服务的范围是小区内部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入口的门禁是第三方公司施工安装的,所以物业公司并不是门禁系统的负责人。此外,物业公司还强调小区门禁是采取刷脸或刷卡方式进出,并且在门口张贴有“进门请刷卡”、“严禁尾随、谨防撞伤”、“门会自动关闭、谨防撞伤、后果自负”等字样的告示牌,因此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冯某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冯某自负30%的赔偿责任,根据查明的具体各项费用情况,由物业公司赔偿十三万余元。





裁判说理

本案中,冯某与物业公司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论小区门禁系统由谁进行安装设置,门禁是小区公共设施的组成部分,作为小区的物业公司,其对包括小区出入口的公共设施具有相应维护或及时通知第三方进行维护的义务。


通过将案涉小区入口与出口门禁的比较发现,入口门禁确实存在即使无人通过也持续打开的情况。根据事发当晚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入口门禁在冯某通过时突然关闭,导致其摔落受伤,物业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同时,冯某在通过门禁系统时违反电动车载人规定搭乘电动车,在通过狭窄路段时也未下车通行,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及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由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冯某自负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性质,妥善维修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小区门禁负有及时维护或及时通知第三方进行维护的义务,因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业主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时常能够见到出入小区门禁时存在的一些不安全现象,诸如“驾驶电动车出入门禁不下车推行”、“尾随前车通行”等现象,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意外。年关将近,公民个人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物业公司在履行自己服务职责的同时,公民个人在出入小区门禁及使用其他公安设施时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避免意外的发生。



法条链接

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供稿人:孙玉龙

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锡山法院
友情链接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8号

邮编:214101

电话:0510-88225801(立案)

0510-88700165(纪检监察)

传真:0510-88708691

法院邮箱:wxxsf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