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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容易,担责后悔!

  发布时间:2025-01-06 10:40:3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某天上午,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去上班。在路口向右转弯时,李某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挡住了朱某的视线,此时,对向驾驶三轮摩托车而来的陈某正好左转,双方闪躲不及发生碰撞。朱某因此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与陈某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因违停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因各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李某及各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主张赔偿。

本案中,虽然事故是由朱某与陈某引起,但李某违停的车辆阻挡朱某视线也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陈某与朱某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朱某的各项损失20余万元。由于朱某系非机动车方、陈某与李某系机动车方,法院最终认定先由陈某、李某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各自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陈某承担42%的赔偿责任,由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28%的损失由朱某自行承担。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停车。

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等地点也禁止停车。

机动车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停放车辆或临时停车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并记1分。

为图一时方便违法停车

造成交通不便是小,引发意外事故是大

多走几步,失小方便、免大麻烦

遵纪守法,利人利己



 

责任编辑: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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