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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搭“便车”,出了事自己也担责

  发布时间:2024-12-30 10:34: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李某与顾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都住在厂区外的员工宿舍。一天下班后,通勤车迟迟不来,顾某见李某还在等车,就询问李某是否要搭乘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回宿舍,李某欣然同意。行驶途中,顾某开车变道时,遇到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的小葛也在变道,结果两车相撞,李某和顾某在事故中受伤。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 ,顾某与小葛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无责。因为这次事故,李某受伤治疗产生六万余元的费用,不仅耽误了工作还构成了伤残,损失很大。李某要求顾某、小葛和小葛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但另外三方都认为李某作为成年人违规搭乘电动车,应该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李某将三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说理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自然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主张赔偿。

本案中,李某搭乘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受伤,损失经认定达二十余万元,事故虽由小葛与顾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但李某确实存在违规搭乘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会对车辆行驶产生影响,且与自身受伤亦存在因果关系,故李某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顾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10%的损失则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官评析

电动车是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但在日常生活中,因电动车驾驶人或乘坐人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亦屡见不鲜,许多都是因为电动车驾驶人或乘坐人对电动车的驾驶、乘坐方面的规定不够重视,导致驾驶过程中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本案中李某“搭便车”的行为属于违规搭乘,虽然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但一部分损失要自行承担,实在是得不偿失。出行中不谈安全的“方便”,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负责,安全出行,才是回家最“方便”的路。



供稿人: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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