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锡山法院立案庭庭长
二级法官
柯菲菲
办案中如何用好司法鉴定这个“助手”
自调至诉讼服务中心,我开始从事司法鉴定的相关工作,也得以从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的角度去观察司法鉴定全过程。换个角度,我深感司法鉴定需“慎之又慎”。
在一些矛盾冲突激烈的案件中,当事人坚持“一定要鉴定”,令法官有些为难:如果不同意鉴定,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可能转移至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但如果同意鉴定,很可能鉴定推进对于案件的办理并没有帮助,甚至可能会制造新的矛盾。此时,可以进行鉴定前的“三问”,为什么要启动鉴定?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之间有没有关系?是不是已经穷尽了法庭调查的全部手段?
这“三问”有助于用“全盘思维”来处理案件,以此为抓手,法官自然会先行明确鉴定和审理思路,对案情的走向予以研判,并且将相关的程序风险告知双方,让当事人对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程序的走向有充分的了解和判断,以免启动不必要的鉴定,使案件走向变得更加复杂。
2020年,最高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一条对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的8类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我认为“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这三个方面容易被忽视。
比如在某羊毛制品的产品质量鉴定案件中,当事人一定要确定产品材质是不是100%新西兰羊毛进口。对此,如果双方合同有约定产品材质的产地要求,那么由承诺方负担举证责任即可,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其对产地的质量鉴定本身也超过了产品质量需要查明的事实范围。
退一步讲,国内的鉴定机构需要如何来确定这些羊毛是不是来自新西兰的羊,而不是来自国内或者世界其他地方的羊呢?这本身就是无法鉴定的,但这个争议问题却可以通过法庭调查的举证责任分配完成。
市中院在分析长期未结司法鉴定案件原因的调研报告中指出,“补充鉴定材料时间过长”是导致鉴定超期限的重要原因之一。
实践中,补充鉴定材料问题主要集中在工程造价、产品质量、审计这三类鉴定类别中,而这三类案件本身可能就是疑难复杂案件。补充鉴定材料时间长,实质上反映出鉴定的专业性路径与审判的专业性路径是不同的,鉴定所需要的材料要供鉴定机构作出专业判断,这需要法官主动推进鉴定进程,而不能将主导权交给鉴定机构。
这其中容易产生几个问题:
1.鉴定范围不明或错误。由于法官对于鉴定进程没有主导权,鉴定思路无法与审判思路合一,导致鉴定所得出的专业结论并不能完全服务于审判。
2.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实践中,有时一方当事人无法送达或者未发表质证意见,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将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经审查即提交给鉴定机构,实际上等同于法官确认了一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因此,即使一方未质证,法官也应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还有的案件,补充的材料专业性很强,双方的争议也很大,此时法官可尽早与鉴定机构沟通审判思路,邀请鉴定人员参与鉴定材料的质证,从而提前判定鉴定事项能否实现法官的审理查明目的。
以上,对争议事实,能不通过司法鉴定即可查清的,不作鉴定;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的,应尽早启动鉴定,同时仅就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或者价款进行鉴定,尽可能缩小鉴定范围、减少鉴定次数,避免无效鉴定或重新鉴定。
鉴定人是法官办案的一个“助手”,案件办理中用好这个“助手”,办案过程当然更丝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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