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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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你在本院办理的
号案件需办理退费,以下是你立案时预留的退费账号,请核对无误后提交法院,如需变更账户信息,请正确填写变更表。
预留退费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 |
开户行名称 | |
开户行账号 | |
联行号 | |
联系电话 |
变更退费账户信息:
收款人名称 | |
开户行名称 | |
开户行账号 | |
联行号 | |
联系电话 |
诉讼退费收款人名称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审批同意后,携带以下材料前往法院办理退费: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退费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供经当事人本人签字的代办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3.办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当事人诉讼退费信息确认书。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 我已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但无银行账户,需指定使用他人银行账号,提供的上栏银行账号正确、有效。
确认人签字印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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