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诉讼承诺书

作者:锡山法院  发布时间:2024-08-22 09:44:33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诚信诉讼承诺书

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据、虚假的陈述。如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存在虚假陈述,篡改、伪造、毁灭证据阻碍证人作证,指使证人作伪证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规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我单位已经知晓上述告知事项并承诺如实填写上述内容,在诉讼过程中如有虚假陈述、隐瞒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扫描二维码下载表格

责任编辑:锡山法院
友情链接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8号

邮编:214101

电话:0510-88225801(立案)

0510-88700165(纪检监察)

传真:0510-88708691

法院邮箱:wxxsf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