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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还是“2年”,到底哪方“证据”在说谎?

  发布时间:2024-08-12 10:48:48 打印 字号: | |

诉讼中

自作聪明伪造证据

非但不会胜诉

还可能“喜提”法院“罚单”


近日,锡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袁某因伪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妨碍案件审理,被依法处以1万元罚款。


  案起 

2022年6月,袁某向马某求租洗车间,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租金2万元/年,同时袁某还要支付洗车间拆装费2万元。随后,袁某分两笔向马某微信转账共计4万元。2023年,马某向袁某收取第二年房租时,双方发生争执并报警。公安机关协调处理未果,马某向法院起诉。


  争议 

审理中,被告袁某抗辩4万元是2年的租金,并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截屏,显示马某确认“收到2年房租”。马某不认可微信聊天截屏真实性,他提交了自己拍摄的袁某手机照片,照片中的聊天记录显示,马某确认“收到一年房租”。因更换手机等原因,双方均无法提供原始微信聊天记录。


同一个聊天界面却出现两个版本,必然有人伪造了证据。证据上是“2”还是“一”?法庭向派出所调取了处理双方纠纷时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视频显示,民警从袁某手中接过手机,并宣读微信聊天内容:“二万用于洗车间拆装费……”。

△原告马某提供的证据照片

△被告袁某提供的证据照片

  裁判 

法官当庭播放视频并释明后,袁某仍“狡辩”视频无法证明被查看的手机是自己的,拒不承认通过“P图”篡改聊天记录,仍以其编辑、伪造的证据一审进行抗辩,且提起上诉。两级法院均未采信袁某编辑、伪造的证据,最终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袁某搬离洗车间并支付欠付租金、水费等费用。锡山法院依法对袁某伪造证据的行为进行了罚款。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袁某自以为P图技术足以“以假乱真”,不提供原始聊天记录就可以蒙混过关,非但没有达到目的,还收到了法院的万元“罚单”。因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切不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贪一时之利”因小失大,“偷鸡不成蚀把米”。




供稿人:祝嘉骅

 

责任编辑:锡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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