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 ( )苏0205 号 | 案由 | |||
受送达人 | 诉讼地位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正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接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电子送达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诉讼服务网等法律许可的送达方式。 | ||||
送达地址及方式 | 指定签收人 | ||||
确认送达地址 | |||||
手机号码 | |||||
是否接受电子送达 | □是 □否 | ||||
受送 达人 确认 | 我已阅读并同意人民法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上述送达信息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信息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
备考 | |||||
注:1.当事人在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告知事项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2.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本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在备考栏中注明,经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3.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4.当事人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请在备考栏中注明电子邮件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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