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单位):
受委托人:
委托事项:在我(单位)与 纠纷一案中,委托受托人作为我方的诉讼代理代理人。
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款物等。
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
1.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名称和所在地址;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或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等。
2.委托权限的授权是委托书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授权委托书只授予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的权利,而无权处分实体权利。在委托书上只需写明“一般委托”即可。特别授权代理,还授予代理人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如放弃、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要对所授予的实体权利作列举性的明确规定,否则视为一般委托。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近亲属提供亲属身份证明、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等);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供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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