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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冷板凳”,没犯错的我怎么了?

  发布时间:2024-07-29 10:50:58 打印 字号: | |

元老职工被调离岗位闪电降薪

提出异议被公司“冷处理”

到底是业绩不达标,还是公司故意为之

调岗降薪岂能儿戏

看看法院怎么判



情简介

小唐在某服装销售公司干了十几年,从小职员逐步成长为管理层,每月工资也稳步上升至固定5000元另加绩效和加班费。

某天,小唐突然接到上级通知,要求她调离管理岗,但没有告诉她接下来的去向,多次询问只得到“还没确定”的答复。小唐对这种没来由的调岗决定表示强烈反对,拒绝调岗。然而公司不但没有理会,还将她列为待岗人员,只向小唐发放待岗人员工资。没有被安排新工作的她在原先的办公室坐了两个月的“冷板凳”,小唐忍无可忍提出辞职,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服饰销售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计算小唐工资,公司没有与小唐协商一致就降低基本工资标准,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小唐有权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服饰销售公司向小唐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

能不能调岗,调岗能不能降薪?这是公司和劳动者极为关心的问题,也是现实中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劳动者一旦入职就无法调岗,对公司而言显然过于严苛,也不利于公司调整经营策略与方向。但公司调岗太过随意,甚至伴随调岗后的降薪,不仅让劳动者与入职时的预期有所背离,也让劳动者失去安全感。

用人单位调岗需要具备经营上的必要性,且调岗应具备合理性,不能因调岗使劳动者尊严或者技能受损,不能降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薪资标准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人单位降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未经协商一致而单方降薪,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并非所有的工资收入降低都能被认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因业绩水平下降、订单减少等原因导致的绩效降低,就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因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不会被支持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


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供稿人:邓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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