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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搭建“手机口”,帮助诈骗陷囹圄
  发布时间:2024-06-06 11:28:17 打印 字号: | |

租售自己名下手机卡

架设设备为他人提供通讯服务

不费吹灰之力

就能“赚”到高额佣金?

当心被他人利用!

沦为犯罪的“工具人”……





↓ 案情简介↓


小高、小费囊中羞涩,想找赚钱快的路子。一天小高在网上看到了一则高薪兼职的招聘广告,只需准备两台手机、一条对录线和两张手机卡做“手机口”就可以“轻松”日入两三千元。看到如此“美差”两人不假思索拨通了对方的电话。


在后续的“工作中”,两人意识到这份兼职其实是在帮助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面对高薪两人不知收敛,依然收购、提供电话卡,用手机、音频线电话卡搭建“手机口”远程通讯设备,在无锡市锡山区为上游诈骗分子提供号码转拨服务。短短十多天的时间,小高和小费非法获利59053.1元,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高、小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随着广大群众的防骗意识逐渐提升,大家已经默认境外来电就是诈骗电话一律拒接。不少境外诈骗分子为了提高诈骗成功率,又开发出了“新技能”即“手机口”诈骗。

本案中境外诈骗分子指挥小高、小费利用手机、对录线、手机卡搭建GOIP设备,1部手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联系境外的诈骗分子,1部插有本地电话卡的手机直接转拨被害人的电话,如此一来,诈骗分子拨出的境外电话通过两人搭建的GOIP设备即可显示为国内号码。这种新型诈骗通过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的方式,让被害人放松警惕接通电话,落入诈骗陷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相信网络上发布的如“两部手机一根线  轻松日入二三千”等极具诱惑性的兼职广告,更不要轻易涉足境外通讯软件,以免沦为电信诈骗分子的“工具人”,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供稿人:王 闻

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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