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双方已协商好,现在撤回起诉、撤回保全申请。”随着制造公司提交撤诉申请,锡山法院“企业上市司法护航工作站”完成了首个“护航”案例。
2021年,无锡某科技公司与苏州某制造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制造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其通信视频监控系统存储扩容项目所需要的产品。合同推进顺利,称得上合作愉快。
但2024年5月初,制造公司诉至锡山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该合同约定的剩余货款。同时,制造公司还向法院申请对科技公司进行诉前保全。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发现科技公司属于辖区内的上市后备企业,进入诉讼、保全不可避免会对企业征信、经营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并且,科技公司已经按约支付大部分货款,制造公司多次催讨未果的是尾款,双方争议金额不大。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情况告知立案部门和执行保全部门,先进行诉前调解,推动科技公司主动履约。

通过“企业上市司法护航工作站”,承办法官联系到了科技公司相关负责人。负责人答复会立即核实,如确实有拖欠情况,将第一时间进行付款。
“法官,科技公司愿意和我们协商,请法院先不要保全。”制造公司随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要求暂缓采取保全措施。
科技公司也很快有了回音:“法官,我们对货款金额没有异议,但是按照合同还没有到付款节点,所以没有向制造公司支付尾款。”
“保全意味着科技公司账户可能被冻结,诉讼意味着制造公司要耗费大量精力,对双方经营都没有好处。既然科技公司认可货款金额,对货物质量也没有异议,那么双方协商好尾款支付时间,就能避免进入保全和诉讼程序。”承办法官鼓励双方公司进行协商。
经磋商,制造公司、科技公司于5月15日达成一致意见,科技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制造公司立即向锡山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及撤回保全的申请,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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