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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强:以“作品”理念将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
  发布时间:2024-04-15 09:56:44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从2021年10月起,本公号开设“深耕•微分享”专栏,主要刊登两级法院法官在日常办案中通过思考、摸索总结出来的审判思路、规律、经验、技巧等,以期对其他审判人员或办理同类案件有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同时欢迎法律共同体及法律爱好者留言参与讨论。

锡山法院安镇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刘家强


                                                      以“作品”理念

将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


有人说:“裁判文书是具体化的司法产品。”我查找了“产品”一词的定义——是指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我又翻看了与之相对应的另一个概念“作品”——是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于是乎,我就想“司法产品”抑或“司法作品”更为贴切?怎样理解裁判文书的性质才更加精准,才更有助于我们对文书的书写呢?


我想到了另一样东西——紫砂壶。之前有段时间,我对紫砂壶很感兴趣,查找过相关资料,发现既有网上卖的几十块或几百块的,也有拍卖行里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有人说,两者的材料不一样,便宜的都不一定用的紫砂,而拍卖肯定都是好东西,所以贵。


后来我发现,紫砂壶的价格实际上并不完全取决于材质本身,更重要的还是其蕴含的文化价值。价值高的紫砂壶,不仅仅是一把喝水的壶,更是一个具有文化符号的收藏品。大师所作的紫砂壶和机器生产的紫砂壶,两者最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创作者或者生产者在制作过程中赋予物品的涵义,也就是创作者精神内涵的外化体现。


由此想到,作品和产品从最终成果上来说颇为相似,但对社会的价值而言却天差地别。裁判文书对于司法者来说,就如同一件作品对于匠人一样,精美的作品是匠人心血凝成,优秀的裁判文书也应该是司法者精神价值的体现。


一个案件的审理或一篇裁判文书的制作,最终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就案论案而言,案件的裁判首先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从这个角度而言,裁判文书的产品属性就完全可以满足了。但是,我相信在案件审理中很多法官都会遇到这个问题——这个案件我这样判下去,会不会产生什么影响?对类似纠纷的处理会产生什么指向作用?从这个问题出发,一篇裁判文书就不仅仅承担了满足当事人诉讼需求的需要了,而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价值引领作用,这就需要裁判者更加用心地打磨文书,也势必会导致裁判者个人价值观等体现在裁判结果中了。


说到“裁判者个人价值观”,何为“价值观”——是基于人的一定的思维感官之上而作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也就是人认定事物、辩定是非的一种思维或取向,体现出人、事、物一定的价值或作用。这里提到“价值观”的核心内容是人的认知、理解、判断或抉择。


既然要判断和抉择,那就势必会涉及到判断和抉择的标准问题。世上没有尽善尽美的东西,到底采取一种什么样的判断标准,才能更有利于我们对案件的审理?


我认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裁判结果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对照,只要符合核心价值观要求,裁判结果即不会有大的问题。也就是说,裁判者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那为什么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标准,这并非我一家之言。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明确提出了24个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要求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经济发展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这是党中央对全社会提出的要求,当然也是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


最高法院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法官在释法说理时,要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说明裁判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理由,案件涉及多种价值取向的,应当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进行判断、权衡和选择,确定适用于个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依据及其理由。由此可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案件审理和文书说理的依据,不仅仅具有宏观的要求,也是最高法院对于司法审判的具体规定。


既然有了理念和依据,那我们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标呢?我认为,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作为司法者价值判断和抉择的标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及制作裁判文书时敢于表明司法态度,善于回应关键争点,精于引领社会风尚,保证我们的裁判文书能够成为经得起社会和时间考验的精品。


举一个小例子,我审理过的一个案件。某位业主在楼道里自家门外一米处装了一扇防盗门,物业报相关部门无果后拆除了防盗门,业主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损失。经过现场勘查、审理,我最终驳回了业主的请求。但在审理中是有不同意见的,主要理由是物业无权拆除业主的防盗门,并且提供了生效判例。怎么样才能让我的说理更令人信服呢?


我采用了前述最高法院指导意见规定的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明确了民事法律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核心观点确立了,需要做的就是论证业主的做法并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了。


第一,原告私设防盗门,侵害了其他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利,该行为具有违法性,理应受到法律的纠正和制裁。其损失是基于违法行为产生,若经司法程序获得赔偿,在客观上会产生违法后果得到依法保护的现象,与立法精神及公序良俗相悖。第二,被告负有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和职责,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拆除防盗门具有正当性。


就这样,通过该案的审理,我表明了“司法对于违法行为坚决不予保护”的立场。判决后,经结合对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的解读,双方均息诉服判,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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