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锡山法院东港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谢 妍

如何产出一份高质量的判决书
判决书是司法审判的最终产品,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书,是法治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更是一名法官业务水平的最好名片。下面我结合自身审判实践谈下如何出产一篇高质量的判决书。
判决书的体例大体可以分为标题、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主文及尾部这几个部分。其中,标题、首部、事实及尾部这几个部分展现的是案件的客观事实,我称之为文书的“客观部分”;理由部分在文书中占比较大,且在不同的文书和不同法官的笔下有不同的写法和表述,这是评判一篇文书优秀与否的重要依据,我称之为文书的“主观部分”。
一、文书“客观部分”撰写
文字用语规范,标点使用准确。判决书的文字应简洁、规范,尽量避免口头语。尤其是在一些家事案件、侵权案件中,囿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以及开庭时的节奏和情绪,当事人诉状或庭审笔录中所呈现的文字大多为口语或情绪化的表述,但在撰写文书时,不论是诉辩称部分还是在事实查明部分,均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整理、归纳、提炼,以书面化、规范化的文字来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在涉及证人证言以及视听资料的部分,需要用原文来进行说明的,可以引用,在转述时仍需要避免过于口语化。标点符号的乱用也是裁判文书常见的一种问题,需要按规范来适用,如诉称后面应当用“:”,辩称后面应当用“,”,判决主文有分项的,最后一项之前的所有分项应当用“;”等等。
证据审查全面,事实认定清晰。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在查明事实部分独立成段,写明认定以及不予认定该证据的理由和依据。事实部分的认定应具有条理,且能清晰反映事件的前因后果,发展脉络。通常情况下,我会以时间为顺序,以当事人为主角进行论述,可以让观者通过该部分较为清晰地明确双方争议的始末。如遇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也可以按照双方无争议事实和有争议事实来撰写。在遇到当事人和法律事实数量较多的情况,还可以按照法律事件按照内在逻辑逐一论述。
二、文书“主观部分”撰写
注重逻辑性,说理要严谨缜密。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实际上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判决结果能否征服人心,其最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法官论证的逻辑是否严谨缜密。在说理时,逻辑与事实应当保持一致,对矛盾的事实必须给予充分说明,解释矛盾存在的合理性。逻辑推理应当按照三段论进行表述,推理不应当存在相互之间的矛盾。说理时所阐述的事实应当与查明的事实保持一致,避免说理时所阐述的事实在查明的事实中没有出现,也应避免为了论证而随意引用未查证的事实。在此分享一个小妙招,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我会在最后一次开庭前提前撰写文书,通过说理部分的撰写来对事实查明部分进行查漏补缺,在最后一次开庭时予以弥补。
注重针对性,说理要有的放矢。说理要针对当事人的诉辩请求,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作出支持与否的结论。说理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相呼应,围绕每一个争议焦点进行判断和认定,如原告主张为何、证据何在,被告就原告的主张有何种意见、有无反证,而后再针对原被告各自发表的意见进行支持和驳斥。在段落安排上,可以是一争议点为一句,一问题为一段落,争议焦点之间可以用数字标出,以使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争议事实一目了然。说理要针对认定的事实,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和铺垫,形成内在联系,给人以顺理成章之感。说理要与判决主文相应对,避免与下判结论无关的说理。
注重法理情相融,说理要符合普适的价值观。情理,是属于社会道德范畴的、被社会大众所接受并遵循的、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自然法则,不仅包括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情感,还包括基于该情感产生的道德、习惯、风俗等内容。一份好的裁判文书说理,不仅要准确适用法律,也应该尊重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从而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记得一位法院的前辈曾说过,你下判一个案件之前得以一个老百姓的角度来审视一下,你的判决结果是否合乎人情。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是否合理?所以,在我撰写文书的时候,在合法之外,我会从一个普通旁观者的角度来审视我的文书是否合情合理,从而真正的落实德法相融的说理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