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涉企诉讼中,法院的保全措施将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进而反作用于营商环境建设,因此对该类纠纷的保全工作如何做到在遵循依法保全的原则下又能兼顾利益平衡已然成为当前审判实务的突出问题之一,十分考验法官的裁判智慧。锡山法院虞静珠副院长近日在一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所出具的裁定便是对依法保全与利益兼顾的生动诠释!
原告刘某因与被告三盛公司、开发公司、科技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三被告价值13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承办法官在审查保全材料时,发现刘某提供的证据仅显示其是与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收款人为科技公司,但就三盛公司与本案的关联性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为避免不当保全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承办人随即书面通知刘某要求其提供三盛公司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将不予准许对三盛公司的保全申请,同时与刘某代理人电话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因刘某未能在期限内提供三盛公司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法院裁定仅对开发公司、科技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驳回了刘某对三盛公司的保全申请。刘某收到该裁定后没有提出异议。
这仅是法院的善意保全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其中一个生动案例。2021年以来,我院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持续发力,先后出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1》、《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服务和保障锡山区高质量发展建设的意见(试行)》、《民商事审判助力高质量发展十大承诺》等多个规范性文件,从立、审、执全方位确保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推进营商环境建设的举措落地生根。今年上半年,已流转财产保全案件913件,审结各类合同纠纷案件2134件,执结各类案件2924件,为锡山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