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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以开“黑车”为幌行抢劫之实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8-19 15:54:06 打印 字号: | |

 

三男子以开“黑车”为幌行抢劫之实

110吗?我要报案,我刚刚被人抢了,还被他们扔在马路边上,那帮人可真狠,把骗我上了车就不让我离开,威胁我,抢走了我身上全部的钱……” 110接线员在接到报案后立即联系附近民警,随后民警找到了这名被抢的乘客。根据被害人的供述,三名嫌疑人很快就被抓获。近日,锡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团伙抢劫案件,三名佯装成司机和乘客的抢匪被依法判刑。

服务区里觅“猎物” 专挑外地人下手

李龙自2012年刑满释放后就来到无锡以开“黑车”为生,平日里在新区某服务区“揽生意”。生意惨淡却竞争激烈,李龙决定叫上好友朱涛和刘永一起干“来钱快”的勾当。

201249晚,一辆外地牌照地大巴缓缓驶入服务站,车上下来了几名乘客,在一旁候车的黑车司机们纷纷涌了上去,开价揽客。得知有一人要去江阴祝塘,李龙就特地以120元的低价吸引那名男子,男子跟着李龙上了车,却发现车上已经坐了三名“乘客”(副驾驶为李龙的女友),想要下车,李龙忙跟男子解释,他们也是要去江阴的,大家拼个车,收费能再优惠一点,男子欣然接受了李龙的提议,李龙让朱涛和刘永坐在后排座位上,把男子夹在中间,待车子启动后李龙将车门上锁。

在开到一个加油站时,李龙让乘客拿出100元钱加油,男子拒绝,李龙就威胁到:“你拿不拿,小心送你去挖煤!”男子就拿出100元给李龙加油。离开加油站后,李龙将车停在一条马路边,又让男子付钱,男子说已付100元加油钱,这时李龙再次威胁道:“100元不够,识相点,快拿出来!”于是男子又给了100元。这时,李龙才打开车锁并下车用毛巾挡住车牌,随后催促男子下车,还不忘告诫:“下次别坐黑车了,贪便宜没好结果。”

 初次作案尝“甜头”屡试不爽难收手

原本以为被抢男子会报警,案发第二天,李龙等人大着胆子“佯装”等生意,实际就是看看是否有警察来调查。没想到等了一天也不见警察的到来,李龙等人自信心再次膨胀,决定再次“出手”,在初次犯案后的第九天,三人再次以同样的手法向乘客“收费”劫得被害人先生现金1000元,并将被害人丢弃在偏僻处。

429深夜,李龙又带上了一名要去常熟的乘客,而这名乘客就是陈建,李龙让朱涛和陈建坐在后排座位上并将车门上锁,开车10分钟后寻找一僻静处向陈建要钱,因没到目的地陈建拒绝付款,李龙便露出凶相,威胁道:“你这么拎不清,信不信我要了你的命。”陈建害怕了,拿出了150元。李龙拿钱后仍不满意直接索要2000元,陈建说没有那么多钱,李龙便再次威胁,直至陈建掏出所有的现金,共计1150元。

    随后,陈建被李龙等人赶下了车,陈建想记下车牌号,却发现车牌号早就被遮挡了起来,待李龙等人离开后,陈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警方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很快就找到了三人,在审讯室里三人很快就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过程,并向警方交待了前两起案件。

庭审现场耍“赖皮” 否认抢劫只认敲诈勒索

近日,锡山法院公开审理了李龙等人抢劫一案,站在被告席上的李龙多次强调:“我们没有用言语威胁、恐吓他们,我也没有锁车门,是朱涛和刘永夹住了那些人的。我们顶多是敲诈勒索,不能认定为抢劫。”

经法院审理查明:本案几位被害人的陈述均证明三名被告人曾使用“识相点”、“你不要命了”等威胁性语言,而且被告人朱涛、刘永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均稳定、一致地供述三名被告人曾说过狠话、横话吓唬三名被害人,足以证明三名被告人为索取钱财对被害人实施言语威胁、恐吓的事实。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进行暴力打击或者人身、精神强制,从而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被迫交出财物。本案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法律特征。

综上,法院认为抢劫罪名成立,李龙、朱涛、刘永三人分别被判十年九个月、十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黑车沿街拉客不仅扰乱正常的客运秩序,而且会带来人身财产安全隐患。本案三名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做黑车生意的名义,将外地乘客骗上车,后在车内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劫取他人钱财。对于广大乘客来讲,不宜贪图便宜和一时的便利,应选择安全的乘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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