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
当我送走这位二十多岁的年轻人时,暮色微沉。望着他的背影,我感到无比轻松,因为他的笔录,一个困扰我好一段时间的案件有了突破。除了轻松,我居然有一点感动。他是被告公司已离职的一名员工,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封他在任期间发送给原告的邮件,内容确认了被告公司收到原告公司的货物数量。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也因为双方交易的临时性,原告要证明发件人确实是被告公司的员工存在一定难度。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我拨通了这位年轻人的电话,向他说明来意后,他考虑了几秒钟,然后告诉我,他同意到庭说明情况。除了欣喜,我也有点意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了解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是义务,他的到庭岂非理所当然?为什么我会感动,一定是我把人性想得太庸俗。原本可以置身事外的人,放弃自己的休息时间,来法庭做一件无法获取利益的事,要不要考察一下他的动机?事实上,为了考察其证言的可信度,我真的这么做了。我向被告公司询问过这位证人离职的原因,得到的答案是这位证人与被告公司并无任何不愉快。为什么我要意外,一定是我被拒绝过太多次。“我不想掺和他们的事”“情况我可以跟你讲,但笔录我不会做的”“不好意思啊,我们不方便说”……这样或者直接或者委婉的拒绝,我面对过太多次。甚至有一次,一位年轻人因为口头回答了我的问题,而受到其亲戚长者的责备和喝止。
面对各执一词的当事人,面对再也回不去的现场,面对只有一个的真相,我们从未寄希望于有悖人伦常情的大义灭亲,当然也并不奢望完全置自身利益不顾的仗义执言。但客观来看,面对重重迷雾,坐在审判席上的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判断上的逻辑智慧,更重要的是事实查明时拨云见日、抽丝剥茧的助力。这个助力,某些时候就是关键人物的如实陈述。
在上面提及的案件中,由于“
(作者简介:陆凌云,锡山区法院东北塘法庭助理审判员,1984年8月生,研究生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