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手记:他是不是未成年人?旧日历是关键证据
这是不久前我办理的一个抢劫案件:王某和两个花季少年是外省技校学生,相约来锡打工赚钱。某天其中一少年过生日,因为父母反对其交往女友的事情烦闷不已,遂提议打人一顿发泄情绪,王某等另一人为帮朋友泄火欣然同意。后三人拦住一路人实施殴打,并顺手抢走了被害人身上的财物。
这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套用我们最常用的一句话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在王某是否成年上存在争议。王某的父亲坚称王某事发时系未成年人,并提供了接生婆的证明。但侦查机关调查时,接生婆却表示自己记不清具体日期,只是王父以找工作为由让其出具了证明。
王父的行为是出于私心的不当之举,还是急于澄清事实作出的无奈选择?作为承办人的我颇为犹豫。其实,司法者对于这样不理智甚至是干扰司法的行为非常反感,对其证言不予采纳也完全在情理之中,即便上诉也可以归结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但抢劫罪名不轻,是否成年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轻重显得尤为关键。特别是想到王某因为一时失足而将面临的人生转折,他的父亲——一名中年壮汉流泪、不住地哀求:“唐法官,这事是我做错了,可我家孩子真没成年呐!你一定要相信我!”我决定再试一试,继续调查王某未成年的可能性。
生活的痕迹是最真实的。我一边安抚王父的情绪,一边询问家庭生活的细节,两条线索悄然浮现:其一,王父提到妻子有在日历上记载家庭重要事件的习惯,3个孩子的出生日历可能还保存着;其二,王某堂姐与王某同年出生,相差没几天。如果这些线索能够得到证实,那么王某未成年人的身份就能够得到佐证。很快,侦查机关核实了王某堂姐的出生年月,确实是未成年人。但日历却因时间久远而几次被告知未能找到下落。焦急等待中,我能做的就是持续的电话沟通,明确书面证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鼓舞王某家人朝自己认定的方向坚持努力。很庆幸,终于接到王父报喜的电话:“找到了,日历都找到了”。当辩护方提交了记载着王某兄妹3人出生时辰的日历纸,那泛黄、残旧的纸张在法庭上显得格外有分量。最终公诉机关也认可了新证据,王某得以以未成年人的身份获得法律的从宽处罚。
多年从事刑事审判工作,有时会忌惮自己手中的权利,几个月、几年、十数年的刑期仿佛只是键盘起落之间敲下的几个数字,却意味着一个人将被禁锢的人生岁月。作为基层法官,责任感与良知比之能力更能彰显法律的力量,也许法官独立办案的改革之路也需要这样的自知与自醒,才能走得更远,走得更好。
(作者简介:唐洁,锡山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1978年1月生,本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