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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5-16 刊登 蒋飞院长文章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5-08-19 15:53:57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报》5-16 刊登 蒋飞院长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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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到底能办多少案

    面对案件急增,法院最应该而且能够做到的是坚持着力提升法官职业能力;把法官推向办案一线;为法官挡住不必要的干扰;集中力量解决疑难复杂案件。

    曾几何时,法官办案年超百件就可能被评为办案状元。进入新的世纪特别是近年来,办案超百件不要说得状元,不被考核扣分就不错了。据报道,有的法院办案能手,一年竟审结超千件案子。

    随着法官办案数量的逐年攀升,给人们的感觉是法官越来越辛苦。与此同时,一个问题也一直在纠结着法官群体,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法官到底能办多少案?

    要科学回答这个问题,至少要考虑四个基本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所有办案法官的能力作风具有一定同质性;二是客体要素,即案件的难易程度具有一定同质性;三是环境要素,即办案的环境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四是成本要素,即办案所用的时间精力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只有在上述四个要素均满足的情况下,讨论法官到底能办多少案才具有可能性与科学性,否则将是无解甚至会走向错误的方向。

    然而,当下的情况却是:法官办案能力作风、案件情况、办案环境、花费时间精力这四个要素均是变量,不具有同质性。

    一则,法官能力作风不同质影响办案数量。显而易见的是,同样的案件让不同能力的法官来办,办案快慢高下立判;同样的案件让同样能力但作风不同的法官来办,办案快慢也是高下立判。办案快慢的不同自然影响着法官办案数量的多与少。  

    二则,案件难易程度不同质影响办案数量。有的法官手上有一至两件疑难复杂案件就会影响他的办案速度与数量。所以,不少法院在考核法官办案数量时,就有了折抵一说,比如1件破产案件算10件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算2件案件,等等。

    三则,审理案件所处环境不同质影响办案数量。对法官来说,审理案件时最理想的环境就是一无外界干扰、二则当事人理性文明。但事实并非如此,有的案件成为社会关注事件后,则会反复汇报讨论,耗时费力,自会影响办案数量;有的案件碰到“信访不信法”的当事人,劝说释明工作花费时间要比审理时间多了许多。幸运些的法官,审理的案件外界无关注、当事人按程序做事,办案数量自会提升一些。

    四则,投入成本的不同质影响办案数量。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法官除了办案,还要投入不少时间精力搞调研、宣传、信息;走村串巷、进矿山下企业开法律讲堂;开会参加活动卖报纸等等。有些法院能动些,事务就多,法官办案时间精力少,自会影响办案数量;有些法院保守些,事务工作相应少了很多,法官会腾出时间精力多办案。

    总之,当下中国司法运行状态是:法官能力作风参差不齐,案件难易程度千差万别,办案环境好坏不一,所用时间精力各院各样。笔者曾分别在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过,据实践观察,在当下司法状态下,绝大多数法官认为现在工作较累,不能再增加“最后一根稻草”了,为法官定一个办案最大值很难。

    比较而言,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法官选拔任职制度决定着其法官能力作风具有高度同质性,随机分案使得每个法官案件难易处于平衡状态,法治环境让法官能够心无旁骛地办案,法官的时间精力也极少被业外活动分切。这种情形下,研究测定法官办案最大值就相对容易并科学合理些。

    法官到底能办多少案虽然难解,但并不是不能解。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研究和解决法官办案的主体要素、客体要素、环境要素与成本要素问题。笔者所在法院通过一系列举措,不懈怠,不折腾,着力于上述四个要素的同质化工作,今年以来民商事法官在办案件一直在4060件的合理区间,法官办案虽觉不易,但不是被案件追着被动的忙碌,法官仍处于主动有计划的安排案件状态,案件质效处于全市法院前列。这也为下一步研究确定法官办案最大值奠定了好的基础。

    举其要者,一是着力提升法官职业能力与素养。树立“磨刀不误砍柴工”的理念,再忙再累,每周五各庭的业务学习研讨从不间断,通过长期不断的交流学习,法官职业思维趋于统一;让年轻法官下法庭工作,不但使他们对各项审判技能均有一个了解实践的机会,而且会增加其社会知识,积累职业经验;坚持司法公开,让法官的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促使法官好的作风形象得以形成与提高。二是通过“拔钉子”让法官轻装办案。所谓“拔钉子”就是集中力量将法官手上的疑难复杂案件解决了。一般而言,基层法官遇到的难案并不多,但恰恰是这不多的案件让法官日思夜想,困扰不已,影响了整个办案进度与数量。我们鼓励法官把认为有困难的案件提出来,由院领导组织资深法官共同研讨,提审理思路,想解决办法,尽快有效地化解这些难案,最大可能减轻法官办案压力。三是尽力为法官创造宽松的办案环境。院领导勇于担当,替法官挡住不必要的干扰与困扰。比如对于信访案件,全部由院领导接待当事人;对于违法扰乱审判秩序的当事人,依法惩戒,决不让法官“流汗再流泪”。四是最大限度减少审判业务外的工作内容,增加办案投入成本。具有法官职称的人全部走上办案岗位,全院80%人力资源在办案一线;大幅度减少会议、活动、文件,改调研宣传信息考核为奖励,对于行政事务主要由院领导承担,形成行政事务“见院领导容易见法官难”的氛围,让法官全身心办案,法官普遍反映时间精力近乎100%能用于办案。

    由此看来,当前最紧要的问题不是确定法官到底能办多少案,法院最应该做的是为法官减负,让与审判无紧要关系的事务远离法官;为法官创造好的工作环境,不要让法官“流汗再流泪”;提升法官能力作风,让所谓的疑难复杂案件在高水平法官面前降低难度。实践表明,这些都是无需过多借助外界力量或者大的体制改革,法院自身就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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