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后金融危机时期处理劳动争议的思考
作者:李敏  发布时间:2012-12-30 19:53:29 打印 字号: | |
  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以来,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转变和政策的调整,经济运行复杂多变,劳资矛盾频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急剧增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相关配套规定先后实施,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量增加,且案件类型五花八门,案情错宗复杂。当前,是我国经济应对挑战,迎接复苏的关键时期。法院要及时依法稳妥处理这些劳动争议纠纷,就必须适应新的要求,积极应对,坚持公正司法、和谐司法,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切实担务起经济社会发展调节器,维护稳定服务大局助推器作用。将司法为民的宗旨落到实出,收到实效。本文从本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实际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如何应对作一返思,以求得到同仁的回应。

  一、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情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完善,企业将原本自行负担的保险、福利等问题推向社会后,企业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职工调动与辞退等方面拥有了更广泛的自主权,而劳动者对劳动过程中的利益追求也日益公开化和明晰化,随之带来劳动争议纠纷的逐年增多。尤其是2008年以来,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出台,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收费大幅降低至10元,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降至微乎其微,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开始涌入法院。2007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146件。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的正式施行,企业为规避该法而采取的不规范行为更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矛盾公开化,劳动争议案件增长的局面进一步加剧。2008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数为240件,比2007年收案数增长了64.38%,2009年因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以出口导向为主的企业难以为继,关停并转的现象时有发生,员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争议大幅增加。全年受案数为441件,又比2008年增长了83.75%。去年受理254件,今年1月至8月为260件比去年同期略有上升。

  (二)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诉讼主体多元性。在经济结构进一步调整、企业制度与用工制度改革、外向型经济发展等大环境下,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呈现多元化趋势,包含了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定情况下也列入用人单位范畴)。劳动者的层次结构也出现了显著变化,由原来以农民工为主力军的局面逐渐转向了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技工等更高层次的劳动者。

  2、纠纷类型多样性。劳动争议案件类型几乎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虽然劳动报酬纠纷仍占绝大多数,但报酬争议的形式已经由简单的克扣、拖欠工资争议,扩大到加班工资争议、工资总额争议、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争议、最低工资争议以及提成款争议、工资变更争议等形式,甚至出现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待岗期间生活费等特殊情形工资。涉及身份方面的开除、辞退、岗位调整、解除劳动关系等劳动关系争议纠纷也占据一定比例,诸如保险、福利、工伤赔偿、竞业限制争议、商业秘密争议、人事争议等新类型案件亦层出不穷,审理难度增大。

  3、纠纷形式群体性。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企业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出售、合并、破产等现象大量出现,而这类企业结构的变动对劳动者的影响面较宽,劳动者群体基于共同的诉求和情绪,通常易成帮结队诉至法院,形成群体性诉讼。群体性劳动争议案,社会敏感性极强,社会影响面广,审理难度大,审判精力牵制大,稍有不慎,即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被动局面。如若处理不当,还极易引发上访、闹访现象,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近年来我院先后共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19批,共318件案件。

  (三)我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机制

  面对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的局面,我院按照“保护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的总体要求,迎难而上,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1、坚持专业化审理,以资源整合加强队伍建设。针对劳动争议案件迅速增长和审理难度增加等问题,我院合理整合审判资源,配齐配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队伍。一是安排两名学历层次高、业务水平好、钻研能力强的年轻法官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审判队伍年轻化、优质化为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夯实基础,激发活力;二是邀请两名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富有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专职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以调解工作的亲民化提升纠纷处理效果;三是建立定期业务研讨制度,将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与疑难案件研讨相结合,案件每月梳理,难题及时解决,经验相互交流,做到审结一案,弄清一类,提高一批。

  2、坚持调解优先,以和谐方式促进纠纷解决。一是强化诉前调解,将调解功能前置于立案环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的作用,在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特别是群体性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建议当事人将纠纷首先交由人民调解工作室(站)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尽量把矛盾消弭在立案前;二是强化诉讼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判始终。坚持首选调解、着重调解原则,将调解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首选裁判方式,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判决前及判决书送达环节均开展针对性调解工作,力求以和谐方式化解纠纷;三是强化诉调对接,借力社会资源提升审判效果。加强与党委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等信息互通和沟通交流,加强与劳动仲裁部门、工会等的协调配合,建立调解、仲裁、审判一体的劳动争议大处理机制,力争将突出矛盾钝化在联动之中,有效截流、分流部分劳动争议。2009年至今年8月,我院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900件,审结815件,调撤率为75.6%,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四是强化指导民调。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的法律问题专业性、劳资矛盾对抗性、社会关注敏感性等特征,我院有针对性地制作了《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指南》,印发至各人民调解工作室(站)及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加班工资纠纷及其它劳动争议等四类突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详细解析,对类化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难点进行了梳理,同时对案件处理提供了规范流程。同时,我院以基层调解网络为依托,将全区各镇(街道)80余名调解主任聚合到委托调解网络之内,实行调解主任到法庭“轮流坐班”制度。一方面,进行实地培训学习,辅助法院调解案件,使其丰富的调解经验沿着法律轨道发挥功效;另一方面,发挥其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随案“答疑”,切实解决法院审执过程中遭遇的送达难、执行查找难等突出问题。

  3.坚持关注民生,以机制到位提升审判质效。一是开辟“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建立“三快二不”制度,对劳动者起诉劳动争议案件一律不预收案件受理费、不收取申请执行费。三年来,我院执结涉及劳动者追索工资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500余件,有效执结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238件,为劳动者快速追讨劳动报酬近千万余元;二是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采取电话送达、证据交换、当庭判决等有效方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于拖欠工资、确认劳动关系等案件事实清楚的劳动争议案件,采用格式化裁判文书提高审判效率。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平均审限不足两月,无一案件超审限;三是建立健全反应快捷、灵活机动的诉讼机制,主动掌握和疏导当事人的思想情绪,依法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法律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

  4、坚持正面引导,以宣传服务营造法治氛围。着眼于劳动者维权意识、维权手段以及维权机制的现状,我院一手抓审理,一手抓宣传,将具体个案有机地转化为宣传资源。通过媒体对法治理念、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维权渠道、维权误区等方面立体式全方位的宣传和报道,给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权利观、维权观,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和谐劳资伦理,从社会意识上解决劳资矛盾激化的问题;开展“法官志愿者送法进企”活动,采取巡回开庭、法律咨询、案件回访等形式,加强对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的指导,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供从劳动保障法律政策辅导到具体操作的全方位服务,研究稳定高科技人员、核心员工队伍的措施,稳定劳动者队伍,确保重点企业适应劳动保障新法的规定,从制度上预防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

  二、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难点

  (一)案件的持续增多和新问题的层出不穷导致“案多人少”矛盾凸显。“案多人少”已经成为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及时妥善解决的潜在软肋。虽然我院为应对案件的大幅增长,在人员配备、内部结构上做了新的调整,配强审判人员,配齐物质装备,优化外部环境。但是从目前看来,即便在审判人员超负荷运转的情况下,劳动争议的“人案矛盾”依然突出。编制少、人员少以及“案多人少”背景下对新形势新问题调研的滞后和缺乏,无疑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有效处理,无法适应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的现实需求。

  (二)劳动仲裁程序“过滤”功能弱化导致审判压力增大。《劳动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第一道程序,其原本可以为法院“过滤”掉一部分案件。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仲裁的时间缩短至45天,在此期限内仍未处理结束的,当事人可向仲裁部门提出停止审理的要求,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使得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第一道门槛”作用有所减弱,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纷纷涌入法院。与此同时,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在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对争议双方的正当维权产生了消极影响。

  (三)经济形势的转变与维稳工作要求的提高导致审判难度增大。一方面,我国部分劳动法法律规定是在良好的经济形势之下制定的,其本来无可厚非,但金融危机的突至却使其施行遭遇“尴尬”,相关企业在遵从相应规定方面有心无力。如《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为了突出保护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给企业分担的义务也相应增加,而目前经济“过冬”的现状则导致审判工作在遵从法律规定和兼顾企业的客观现实之间进退两难。另一方面,劳动争议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矛盾极易激化,尤其是金融危机背景下,能否妥善处理拖欠职工工资、农民工权益保障等问题更是关系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大局。如何掌握好司法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的平衡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一大难点和重点。

  三、下阶段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工作思路

破解劳动争议案件的实践难题,推动和谐劳资关系的完善发展,并非一朝一夕、一招一式可实现。它需要从宏观到具体,从长远到眼前,由国家和社会的各种力量协调施力,才能从根本上引导司法实践走出困境,使司法环节成为民生政权稳定、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以理念更新为基石,厘清司法定位。当前,随着劳动合同法等一批新法的实施,劳动用工的法制环境日趋严格,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正逐步扩大,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和多样化,这些因素对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将统筹兼顾好服务民生和发展经济的关系,坚持“双保护”原则,把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保障企业发展、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结合起来,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劳资两利,劳资共赢”。

  (二)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专门审判庭。劳动争议案件虽从处理上属民事案件,但从其法律性质上讲却属于独立于民事法律的社会法范畴。其既具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协商一致,也具有人身依附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同时也有适用政府指导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具备了一定的专业性,因此,集约式、专业化审判成为改革的方向。根据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市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我院已取得了各方支持,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发挥好专门审判庭的专业化审判优胜和功能作用。

  (三)以社会联动为核心,破解现实难题。劳动争议案件牵涉面广、影响力大,依靠法院“单兵”化解矛盾实属不易。只有政府、部门、社会各方联动,形成合力,才能促进劳资双方的健康互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我院将树立“疏”胜于“堵”的意识,借助优势力量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通过加强与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工商、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健全企业欠薪、欠费预警机制,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经常拖欠工资、不缴社会保险的企业及时反馈给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之列,实施重点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同时,加强“诉调对接”、“审裁统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便捷有效的救济渠道。
责任编辑:wqj
友情链接

地址:无锡市锡山区华夏中路6—8号

邮编:214101

电话:0510-88225801(立案)

0510-88700165(纪检监察)

传真:0510-88708691

法院邮箱:wxxsfy@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