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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某区环境保护局对无锡万昌J公司责令停工申请强制执行案
作者:姚坚、周游  发布时间:2012-12-28 14:23:44 打印 字号: | |
  (《环保法庭案例选编》,王立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1)锡法非诉行审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责令停工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

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

委托代理人:顾文辉,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宣教法制科科长。

被申请人: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卫兵。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坚;审判员:曹兰芳;审判员:严琳。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9日。

(二)诉辩主张

1、      申请人诉称

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导致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申请人于2011年5月17日下发锡环停字[2011]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经多次检查,被申请人并未立即停工。申请人于2011年5月19日申请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对锡环停字[2011]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无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导致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为补救环境公益之需,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5月17日下发锡环停字[2011]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责令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合议庭在审查后认为,锡环停字[2011]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合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锡环停字[2011]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

2、环境监察现场检查笔录3份。

3、现场照片4张。

4、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陈述与申辩意见。

(四)判案理由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公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且在收到锡环停字[2011]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后仍未执行停产整顿要求。申请人于2011年5月17日下发锡环停字[2011]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合法,法院应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准予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无锡万昌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锡环停字[2011]01号停工(核查)通知书申请强制执行。

(六)解说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其含义为:在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程序启动后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相对人未依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停止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通知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为即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行政相对人停止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裁定支持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

1、为及时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创新环境司法工作机制,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传统的行政司法理念是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审查,并对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在行政管理和执法的实际过程中,为了及时保护环境健康与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通常都会在立案查处之初,就向行政相对人发出了停止实施具体违法行为的通知。从该通知到司法介入,还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期间,即要经过行政听证、作出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四个阶段。这无疑不利于及时有效保护已经遭受破坏或者即将面临被危害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既不能有力地实现环保行政的目的,也不能发挥环境司法的能动性。这个问题也是长期以来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从2006年起,无锡法院就开展了探索性实践,解决了人们思想的困惑,而不是徘徊于行政通知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的争议中。本案就是一起很好的司法实践案例,它所产生的积极效果就是,由于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行政执法领,及时制止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排污行为。正是由于人民法院的提前介入,向行政相对人表明了一个明确的环境司法态度,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之后查处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均能够及时履行法定义务。

2、实行司法提前介入制度,有利于化解官民矛盾,强化环保工作效率

数年来的司法实践,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也使得这一工作机制被目前已经实施的《行政强制法》所吸收。根据统计资料显示,实行这一制度后,未有一起案件的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没有信访或者上访情况发生。究其原因,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快捷高效的司法行为,向行政相对人明确地表达了司法保护环境的坚决态度和强有力的司法措施能够让行政相对人彻底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消除了他们可能利用程序上存在缺陷的幻想。本案中,某区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执行后,行政相对人无锡万昌J公司当日就停止了非法排污行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了整改申请,接受了行政执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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