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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等诉
南方物流(无锡)有限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案
作者:杨琦东 陆晓燕  发布时间:2012-12-28 14:06:31 打印 字号: | |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商初字第322号

2、案由: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日动保险)

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下称住友保险)

被告:南方物流(无锡)有限公司(下称南方物流)

二、基本案情

1、2007年6月26日,松下电器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松下物流)与南方物流签订《货物保管基本合同》,约定由南方物流储存松下物流交付的电气制品;该合同并对仓储场所等一并予以约定。后南方物流依约将松下物流交付的松下牌冰箱储存于其仓库(经无锡市锡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证明系可以使用的合格仓库)内。

2008年1月27日,无锡突降暴雪且持续不断,至2008年1月28日,积雪重压导致前述仓库倒塌,其中500余台松下牌冰箱受损。对事故经过,松下物流在出具的《保管.运输事故报告书》中确认:1、事故发生时,无锡的降雪量是几十年来最大的一次;2、大雪一直不停,积雪无法得到及时清理;3、仓库于2008年1月28日和2月1日发生两次倒塌,第一次倒塌后南方物流立即对可以转移的冰箱进行转移,因此第二次倒塌时冰箱损失不大。

2、松下电器是前述松下牌冰箱的物主。松下电器并就该批冰箱与日动保险、住友保险签订了保险合同,松下电器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日动保险、住友保险是共同保险人,承保比例各50%。

前述事故发生后,松下电器立即向日动保险、住友保险报案。日动保险、住友保险接报后,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事故原因、事故损失进行鉴定。保险公估机构于2009年2月27日出具保险公估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为南方物流未采取积极除雪措施降低屋顶压力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以至仓顶不负重压倒塌,南方物流应对货损负责,建议向南方物流追偿。事故损失为受损冰箱565台,因存在漏电危险无法进入市场销售故判为全损;同时记载了保险人与保险公估机构对冰箱残值的处理情况,即由起帆公司以280元/台竞得;据此损失金额为1831211.46元(含税总价)-280元×565=1673011.46元。上述公估及残值处理过程未通知南方物流参与。起帆公司竞得受损冰箱后,将冰箱投入市场销售,其中2台由余仕建、何军以1000余元/台购得并使用至今未发生质量问题。

日动保险、住友保险在前述保险公估报告出具前即陆续向松下电器支付保险金,至2008年4月29日,共支付1831967.46元;起帆公司于2009年1月8日向日动保险、住友保险支付了565台受损冰箱的竞买款158200元。

3、2008年12月11日,松下电器上海分公司经松下电器授权,将这批冰箱项下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了日动保险、住友保险。

4、2010年4月13日,日动保险、住友保险诉至锡山法院,请求判决南方物流赔付1831211.46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南方物流辩称事故原因并非如保险公估报告所载由其导致,而是不可抗力导致,事故损失也非保险公估报告核定的1673011.46元,故请求判决驳回日动保险、住友保险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焦点

1、事故原因是保险公估报告认定的南方物流过错还是不可抗力?

2、事故损失能否按保险公估报告核定?

四、法院裁判要旨

1、对事故原因,应归结为不能克服的暴雪所致,而非保险公估报告认定的南方物流过错。理由是:(1)南方物流用于储存保险标的物的仓库系松下物流与南方物流共同确定,无锡市锡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亦证明该仓库是可以使用的合格仓库。(2)造成仓顶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持续暴雪形成的积雪重压,综合松下物流在《保管.运输事故报告书》中确认的事实,说明南方物流已尽保管人的注意、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2、对事故损失,保险公估报告虽进行了核定,然而公估及残值处理过程未通知南方物流参与;南方物流提供的反驳证据能证明按280元/台处理的受损冰箱,市场销售价达1000余元/台,且使用至今未发生质量问题;保险金在保险公估报告出具之前已按松下电器主张的565台冰箱全损支付完毕。说明保险公估报告的全损结论和冰箱残值的处理价格存在问题,日动保险、住友保险、松下电器与保险公估机构之间涉嫌不当串通。据此,保险公估报告对南方物流不产生证明效力。

综上,锡山法院判决:驳回日动保险、住友保险对南方物流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6280元由日动保险、住友保险共同负担。

五、法官释法

1、保险公估报告的性质属鉴定结论。

就证据层面而言,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若,属鉴定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则》)第77条规定了其证据效力。

2、保险人单方委托的保险公估报告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属单方鉴定结论,在致损第三方有证据足以反驳的情况下,应准许重新鉴定。

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往往只通知被保险人,而不通知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参与。据此形成的保险公估报告,在保险理赔诉讼中,可以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但在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性质仅属于单方鉴定结论,证明力受到限制,《证据规则》第28条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保险公估的过程未通知南方物流参与,南方物流也确实提供了足以反驳保险公估报告客观、公正、真实性的有效证据,应准许重新鉴定。

3、因保险人单方处理保险标的残值导致的重新鉴定不能,由保险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理由是:(1)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就应当对第三者存在侵权过错(或合同违约)、造成损害结果、第三人侵权(或违约)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2)保险人在单方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保险事故鉴定时,应当预见到在将来的保险代位求偿诉讼中第三者可能对保险公估报告提出异议,而采取措施保存现场或证据;因单方处理保险标的残值造成保险标的灭失,重新鉴定不能的责任只能由保险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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